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2017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節 報到入學與學籍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聲明緣由,并附有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批準後方為請假有效,且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在入學報到時學校要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如因入伍、創業、社會實踐等原因無法按時入學報到,須在入學報到期間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因參軍入伍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退役後兩年,其他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招生辦公室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的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對發現複查不合格情形的學生,學校将取消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發現,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新生身體複查工作由校醫院負責。經診斷證明,對于雖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學生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批準後,學校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此期間不具有學籍,學生須在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在下學年開學前需向所在學院和學校教務處遞交入學申請和縣以上醫院體檢及診斷證明,并到校醫院複查,複查合格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将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凡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應當于每學期開學時,由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并同時在學校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電子注冊,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且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可到所在學院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的考核成績均按百分制評定并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考核成績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考核成績要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進行綜合評定。身體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學生,應當取得校醫院的證明,并由學院簽注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後方可學習“保健體育課”, 在學期末考核,成績隻記60分。
第九條 對于考試違規的學生,該課程成績以“0”分計,并由學校視其違規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節 緩考、曠考、補考與重修
第十條 學生修讀課程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或重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應當按照學校排定的考試時間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課程考試,學生須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經學院和教務處批準,通知任課教師後方可緩考。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參加正常的考試時,學生須在考試後5個工作日内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學院和教務處批準,方可緩考。緩考課程不得參加開學時的補考,隻能随下一年級重修。
2.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準, 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者,均以曠考處理。曠考課程成績以“0”分計并取消補考資格,可随下一屆重修。
3.學生第一次修讀且考核成績在35分以下者取消補考資格可報名申請随下一年級重修,成績在35分(含35分)以上且不及格者可參加學校在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課程不可以申請緩考,補考不及格應予重修。
4.學生申請課程重修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三周内登陸教學管理系統報名重修,重修的課程應是本學期本專業開設的課程,報名重修的課程學分累計不得超過20學分。重修課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繼續申請重修。
第十一條 補考、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但要注明“重”字樣。補考或重修通過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但該課程的學分績點按對應績點的60%折算。
第十二條 通識教育基礎選修課考核不及格可于下一學期繼續選修,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級重修或重做,學校不組織補考。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課程的考核,應當重修。
1.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2.未交作業超過該課程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經校團委、學生處、招就處和教務處認定後可以折算為創新創業學分,計入學生的學業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退學學生(含在外校退學的)在兩年内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對其已獲得的學分,經學校認定的可以予以免修。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按照《太原理工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家庭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入高學曆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等);
6.應予退學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 學生轉出、轉入按下列程序辦理:
1.轉出學生要填寫《太原理工大學轉學申請表(轉出)》、《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備案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高考錄取花名冊,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在校園網公示無異議後方可辦理其它轉學手續。
2.轉入學生要填寫《太原理工大學轉學申請表(轉入)》、《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備案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高考錄取花名冊,經教務處審核,轉入學院和學校兩級會議研究同意,在校園網公示無異議、校長簽署接收函後方可辦理其它轉學手續。
3.轉學學生手續于每年6月、11月分别辦理一次。
第五節 休學與複學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不應超過其專業規定學制的兩年。對入伍或休學創業的學生其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不應超過其專業規定學制的四年。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并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一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學生申請休學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個學年,學生參軍入伍、休學創業除外。
第二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病休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辦理;
2.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3.休學學生應自批準後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兩年。超過兩年仍未辦理複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在休學期滿兩周内持有關證件向學院和教務處申請複學;
3.複學學生一般應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若下一年級無同一專業,可安排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軍入伍或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交流學習項目,在入伍或對方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學校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後果。
第六節 學業警示
第二十六條 學業警示是學校幫助出現學業問題或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的危機幹預機制。學生工作部門依據各專業培養計劃要求和相關标準,對學生每學期學習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學業已經或可能達到相應警示标準的學生給予警示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幹預措施,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學業警示工作程序
1.确定學業警示對象
學生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15學分或上學期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9學分者需給予學業警示。各學院學工部門于每學期第四周進行學習成績統計分析,按照學業警示标準确定學業警示對象,同時上報分管學生工作學院領導審批。
2.下達《學業警示通知單》
經學院審批後,學工部門組織安排班主任或輔導員向警示對象下達《學業警示通知單》,被警示學生本人簽字确認。
3.警示談話
班主任或輔導員應與警示學生談話,了解掌握警示學生具體情況,分析學業問題或困難的原因,幫助其解決問題。班主任或輔導員需就幫助過程完整填寫《警示學生談話記錄表》。
4.告知家長或監護人
班主任或輔導員在下達警示通知單後要及時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系,告知學生實際情況,家長或監護人應與學校積極配合,做好學生幫扶工作。在告知家長或監護人時應征得學生同意,如經耐心說服後,學生本人仍不同意告知家長,應報請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直接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班主任或輔導員應填寫《學業警示家長談話記錄表》,留存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原始通訊資料。
5.家長面談
必要時,特别是對面臨延讀或退學的學生,學院應邀請家長或監護人來校,共同努力幫助學生解決問題。面談過程要有詳細書面記錄并填寫登記表,經家長确認、簽字後存檔。
6.建立學業警示管理檔案
學院應建立學業警示、幹預過程的完整書面記錄和檔案。檔案包括學業警示學生成績單、《學業警示通知單(存根)》、《學業警示學生談話記錄表》、《學業警示家長談話記錄表》及相關材料。
7.學院應将學業警示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警示學生幫扶和跟蹤計劃,進行動态管理,定期對警示幫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做好幫扶工作。
8.學院黨政主要領導是學業警示工作負責人,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是具體工作負責人。教務、學生等職能部門協調配合,負責做好學業警示工作制度制定、實施、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節 退學與延讀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各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35學分者;
2.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兩周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7.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者;
8.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九條 學生自願申請退學,應填寫《太原理工大學學生申請退學審批表》,經學院審查同意,報學校批準後辦理退學手續。其他應退學的學生需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後,将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提出申訴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訴,學生應在兩周内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條 學生可自願申請延讀,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可準許延讀一年。延讀的學生,應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并按下一年級學生收費标準交納學雜費,随下一年級修讀的課程已通過的不得重修,未通過的課程可重修但不記“重”字樣。若延讀期間仍有35學分的課程未取得學分,可再申請随下一年級延讀(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内),手續及考核方法同前,學生在校累計可延讀兩次,超過兩次作退學處理。申請延讀須在每年九月開學後三周内辦理,日常時間不予受理。
凡因第二十八條原因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學校媒體發布公告。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出國的學生,亦按退學辦理。若本人申請,經學校同意,可保留學籍一年。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應當在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學習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3.取消學籍及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4.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八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同時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學校培養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于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和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經學院和教務處審核認定後可随上一年級做畢業設計或論文并參加畢業答辯,合格後可予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修完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其中有個别課程沒有取得學分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按結業進行學曆注冊。結業後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作,學校統一安排補考或補作,結業補考成績最高可記60分,考試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同時頒發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九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号、民族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材料,學校進行審查無誤後予以變更。
第三十六條 依據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校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的電子信息數據報省教育廳及教育部予以學曆電子注冊。學位授予數據報省學位辦及國務院學位辦予以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一經發現将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和備案的,學校将上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注銷并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時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如與國家相關規定不一緻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從2017年9月1日起開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