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 行)
校發〔2018〕57号
為鼓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規範學生轉專業,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原則
第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應維護教育公平,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學生志願,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保證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第二條 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和第二學期結束後可以申請轉專業,二年級學生在第四學期可申請轉專業。
第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資格按學生所學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GPA)從高到低排隊來确定,學生因病需調整專業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1.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學校指定醫療單位的檢查證明),或确有特殊困難(需學校認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确有專長,有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3.一年級學生學習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大類前20%的(含20%)可在第一學期結束後申請跨大類轉專業,排名在本專業大類前30%的(含30%)可在第二學期結束後申請在同一專業大類内轉專業,一年級轉專業工作由基礎學院實施;
4.二年級學生學習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10%的(含10%)可申請轉專業;
5.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學校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轉專業:
1.招生時國家已明确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國防生,定向生;
2.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3.應予退學的;
4.錄取為下一批次專業轉為上一批次專業的;
5.入學一學期以内或三年級以上的(含三年級);
6.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的;
7.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8.跨招生類别的。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條 成立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以及教務處、學生處和基礎學院相關負責人組成。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學院工作方案、督查轉專業審核、審批學院拟接收學生名單等工作。
第七條 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工作分别在第一學期和第二學期結束後進行,二年級學生轉專業在每年的4月份開始。
第八條 各學院依據學生所屬學院向教務處報當年(次)可接受轉專業的專業名稱、可轉入人數,教務處審核後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公布。
第九條 轉專業工作開始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登錄教學管理系統,網上提交《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每位學生可申報不超過二個專業,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交至所在學院審核,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所屬學院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材料進行初審,将符合要求的學生材料報教務處審核,教務處審核通過後轉給學生申請轉入專業所在的學院。
第十條 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根據轉入計劃,按平均學分績點(GPA)由高到低确定初選名單,報教務處。
第十一條 教務處審核彙總各學院上報的初選名單,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公示。
第四章 後續工作及補充說明
第十二條 通過轉專業審批,但未完成期末考試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學期結束時,出現第五條的情形者,取消其轉專業的資格。
第十三條 教務處統一辦理獲準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手續,将轉專業名單發轉學生處、财務處、後勤處等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依據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修讀未修過的課程(含必修課和限選課);已修且成績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向所在學院申請轉換學分,學院同意後送教務處審批,新學期開學一周内,将學籍異動課程補修(對接)申請表交至教務處,學生轉入新專業後按該專業培養方案修滿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
第十五條 專長生可以申請轉專業。專長生指經學校認定學生在某一專業上有明顯專長,或者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學生。(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過相應專業方面的論文,或發明專利,或在省級以上專業競賽中獲獎等),申請時需附上相關特長證明材料原件,經學校認定後确定轉專業資格。
特殊生可以申請轉專業,包括學習困難和身體原因。在原專業學習确有困難,無法繼續完成原專業學習任務的學生,可申請轉入法學和文學門類的限定專業,申請時需同時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和成績單。入學後由于身體健康原因(身體疾病,應提供位于太原市三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曆和診斷證明書以及校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時,原則上可申請轉入本學院其他專業,如本學院無合适專業,可從生源省份入學當年錄取分高的專業轉入錄取分低的專業。
專長生和特殊生申請轉專業時,需填寫紙質《太原理工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專長生由學校認定資格後,經所在學院審核、申請轉入學院審核後,在規定時間内學生将相關材料送至教務處,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審核通過的學生材料專題研究後,報送校長辦公會審查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校發[2017]25号)同時廢止。
附件:專業大類明細表
專業大類明細表
類别 |
學院 |
專業 |
機械工程類 |
機械工程學院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工程學院 |
車輛工程 |
機械工程學院 |
機械電子工程 |
電氣與動力工程學院 |
能源與動力工程 |
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 |
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
化學化工學院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輕紡工程學院 |
紡織工程 |
材料科學與工程類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材料物理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材料化學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金屬材料工程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冶金工程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化學化工類 |
化學化工學院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 |
環境工程 |
資源開發與安全類 |
礦業工程學院 |
采礦工程 |
礦業工程學院 |
安全工程 |
礦業工程學院 |
礦物加工工程 |
地球科學與工程類 |
礦業工程學院 |
地質工程 |
礦業工程學院 |
資源勘查工程 |
礦業工程學院 |
測繪工程 |
水利環境與工程類 |
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 |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
水利科學與工程學院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科學與工程學院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利科學與工程學院 |
農業水利工程 |
類别 |
學院 |
專業 |
電氣工程類 |
電氣與動力工程學院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氣與動力工程學院 |
自動化 |
電子信息與 計算機類 |
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
電子信息工程 |
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
電子科學與技術 |
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
通信工程 |
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信息與計算機學院 |
物聯網工程 |
大數據學院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數理科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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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與應用數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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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與計算科學 |
物理與光電工程學院 |
應用物理學 |
物理與光電工程學院 |
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 |
力學學院 |
生物醫學工程 |
力學學院 |
工程力學 |
經濟管理類 |
經濟管理學院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經濟管理學院 |
市場營銷 |
經濟管理學院 |
會計學 |
經濟管理學院 |
工程管理 |
經濟管理學院 |
物理管理 |
專業培養類 |
機械工程學院 |
工業設計 |
礦業工程學院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
政法學院 |
法學 |
政法學院 |
行政管理 |
馬克思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化學化工學院 |
制藥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