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1.熱愛祖國,勤奮學習,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立志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
2.完成學校本科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者應授予學士學位。
3.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大于等于2.3。
4.學生外語成績須達到校學位委員會當年的規定要求:
二、各學院按此辦法對畢業生進行審查,向學校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因結業或外語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而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如參加考試合格且學分績點和外語成績達到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經本人申請也可補授其學士學位。
三、本辦法從二零一七屆本科畢業生開始實施。學校二零一五年修訂的《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校教【2015】7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