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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太原理工大學學分制實施辦法

時間:2020-06-22來源: 作者:點擊率:

太原理工大學學分制實施辦法

為了适應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培養有競争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體現因材施教,充分調動教與學兩方面的積極性,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

一、學制、學習年限

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或五年(根據不同專業而定),以此制定培養計劃。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限,提前畢業學習總年限不能少于三年,延長修業期限不能超過其學制二年。

二、培養計劃

根據學分制的特點和要求實行指導性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是培養人才基本規格的總體設計,是組織教學、指導學生選課的基本依據。

       1.制定培養計劃的原則

以培養高素質人才為目标,确保學生在知識和能力、理論和實踐、基礎和特長等方面協調發展,從而為社會培養出基礎紮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特色鮮明的高級人才。

       2.總學分的要求及學分計算

學分是計量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反映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四年制本科畢業學分為145—190學分;五年制本科畢業學分為180—240學分。學分構成詳見各專業培養計劃。

課程學分(含獨立的實驗學時):16學時計1學分。集中實踐環節學分:1周計1學分。        3.課程設置及分類

1)綜合基礎課:占總課時56%。其中必修課占90%;選修課占10%

2)學科基礎課:占總課時19%。其中必修課占50%;選修課占50%

    (3)專  課:占總課時25%。其中必修課占20%;選修課占80%

4)必修課占總課時不超過65%,選修課占總課時不低于35%

 

三、課程選修

        1.選修課程要求

1)綜合基礎課程選修課分為兩大類:人文社會科學類和自然科學類。

2)理工類專業在人文社會科學類課程中選修不少于8個學分課程,其他類專業在自然科學類課程中選修不少于8個學分課程。

3)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按培養計劃的規定要求,取得選修課相應學分,達不到培養計劃要求學分者,不得畢業。

4)有先修課的選修課應取得先修課的學分,才能選修後續課。

5)選課人數不足20人原則上不開課。

2.選課程序

按照《太原理工大學選修課管理辦法》執行。

四、成績考核與學分取得

         1.學生必須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課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及所獲得學分同時記入學生成績檔案,考核不及格隻記載成績,不得學分。

         2.績點是一門課程的成績系數,平均績點可以客觀地反映學生學習的總體質量,是衡量學生學習成績優劣的一個指标。學分績點按照課程考核成績及考核形式分為百級分制及五級分制兩種情況,與成績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制分數x

五級分數

績點

95≤X≤100

 

5

90≤X95

4.5

85≤X90

 

4

80≤X85

3.5

75≤X80

 

3

70≤X75

2.5

65≤X70

 

2

60≤X65

及格

1.5

X60

不及格

0

 

補考及重修通過的課程,其績點為其考試成績對應績點乘以0.6

3.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将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後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所得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總數,即為該生該時期内的平均學分績點。即:

 

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學期計算一次。

    4.重修

   (1)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應當申請重修(有單獨規定的課程除外),重修次數不限,課程重修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但要注明“重修”字樣。

   (2)對違紀或作弊的學生,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由本人申請,學院和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3)學生按照重修通知辦理重修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不得參加重修課考試。

5.免試

凡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各類重大比賽和競賽的學生,依據所取得的成績可免試相關課程。由參賽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免試成績由教務處登錄。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試。

五、其他

1.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學位管理條例規定和學校有關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2.申請提前畢業者應取得專業培養計劃全部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經學生本人申請、院長同意,于第七學期或第九學期(五年制)第三周前報教務處審核、校長批準,可以提前畢業。

3.在标準修業期限内未修滿規定學分者,經學生本人申請、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可以延長學業,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年。

4.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其中有個别課程沒有取得學分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之内可按學校規定申請補考(補作),及格者補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5.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年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六、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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