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本科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
校教〔2017〕14号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科教學實驗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本科教學實驗室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學院及本科教學實驗室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本科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進入實驗室的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第三條 每個本科教學實驗室應設一名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安全工作。安全責任人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糾正違規行為。
第四條 本科教學實驗室與教師辦公室要嚴格分割,禁止混用。
第五條 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科教學實驗室的安全保障工作。學院應定期對本科教學實驗室的安全進行全面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六條 保持本科教學實驗室設備、設施、室内、室外環境清潔衛生。設備器材擺放整齊,排列有序,保持走道暢通。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上私自安裝隔斷或堆放雜物。
第七條 嚴格按規定領取和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黴變、粉塵、細菌、疫苗等危險品。對三廢(廢氣、廢液、廢渣)進行妥善處理。各種壓力氣瓶須按時年檢,杜絕超期使用。
第八條 對于毒害品和劇毒化學品,要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對有放射性物質、高頻電源、超高壓、大幅度振動、強烈持續噪音、高溫高壓熱輻射、極強光閃爍等的場合及有關設備,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與安全制度及相應保護措施,并有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條 電氣設備或電源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要定期檢查線路及通風設備,對公用電爐與電加熱設備要指定專人管理,不得私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教學實驗室内使用電炊具、電暖器,嚴禁吸煙等。有違反者,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有權制止。
第十二條 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被盜、污染、中毒、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者,本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學院報告。對隐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從嚴處理。
第十三條 新建和改、擴建本科教學實驗室時必須将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合理建設。
第十四條 按照消防要求,妥善放置、管理和保養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保持完好狀态,了解其性能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三懂”、“四會” 即懂得本實驗室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期火災。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
第十五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資料,要按規定存放,設專人妥善保管,不經領導批準,不得随便帶出或外借。
第十六條 實驗技術人員負責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任課教師及實驗指導教師須全程在場指導學生,并負主要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在教學實驗結束後,實驗技術人員要整理好現場,關閉電源、水源、門窗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工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限期整改。凡被責令整改的本科教學實驗室,要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經相關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十九條 以上條款表述未詳盡、未涉及的,各本科教學實驗室應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考核制度,确保實驗室的安全。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