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教師本科課堂教學工作規範
為保證本科課堂教學規範化,增強全體教師的工作責任心,樹立良好的教風,更好地發揮課堂教學在教育教學中的基礎作用,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課堂教學的檢查和評估提供依據,将《太原理工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有關課堂教學部分進一步細化,特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包括課堂教學的設計規範、課堂教學的過程規範、課後指導、作業及考核規範等。
一、課堂教學設計規範
1. 任課教師在開課前要認真了解專業特點、培養目标、學生的學習基礎,了解先行課的教學和後續課的安排情況,處理好課程間的銜接。
2. 課程教學大綱是按照學科人才培養規格和培養計劃制定的,在進行教學設計時,要嚴格執行教學大綱體現出來的教學目标、教學内容和教學要求,杜絕課堂教學的随意性。
3. 根據《太原理工大學教材選用與管理辦法》規定,做好教材及參考資料的選用工作。所選教材應符合人才培養目标及本課程教學的要求,應具有科學性、先進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理論内容的廣度和深度能夠滿足實踐教學和未來從事崗位工作的需要,确保高質量教材進課堂。
4. 認真領會教學大綱,鑽研教材,查閱相關資料,把握知識的系統性、科學性和前沿性,确定教學内容的框架結構。寫出較為詳細的教案,基礎課要體現經典及核心的思想,專業課要力争體現時代特色,根據學術動态,及時補充教學内容,以保證教學内容的适用性和先進性。
教案一般應包括下列内容:各教學環節及時間分配;根據本節課的内容特點所采取的教學方法和實施步驟;模型、圖表、幻燈、錄相、演示(實驗)、CAI課件的配合使用;課堂讨論與課外學習的思考題、練習題及作業題;檢測教育目标實現程度的具體措施等。
5. 合理使用各種教學媒體,需要用多媒體授課的教師應取得多媒體設備使用資格,并根據學校有關要求,認真制作課件。
6. 認真做好教學安排,結合教學内容的多少、難易、教授方法的差别等做好整
體教學安排,體現教學的計劃性和目的性。
二、課堂教學過程規範
1. 教師上課應衣冠整潔、儀表端正、舉止文明,使用規範語言,語言清晰流暢、準确生動,闆書工整規範。
2. 教師應嚴格按課程表按時上下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拖堂,嚴禁課中會客或随意離開教室。在授課過程中,教師要以身作則,站立授課,并将手機調為靜音狀态。
3. 每一堂課教師應備有教案、教材、教學進度表、學生名單等教學資料。
4. 第一堂課,教師要以适當方式作自我介紹,以增進師生之間的聯系和了解,教師除了扼要介紹本課程教學計劃外,還應說明考核方式,實驗、上機、課後作業、結課考試等在總評分中所占的比重。
5. 課堂講授時間安排要緊湊合理,課程内容分配均勻,富有條理。應當努力做到理論闡述準确,概念清晰,論證嚴密,邏輯性強;要理論聯系實際,舉例恰當典型;重點、難點和疑點講解要深入淺出,便于理解。
6. 鼓勵教師課堂教學方式、方法的多樣性,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讨論式、參與式等教學方法的運用,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勇于創新的精神。
7. 注重師生互動,充分發揮教師個人的學識、修養及品德等方面的影響力,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共同創造和諧、民主、生動、活潑的課堂教學氛圍。切忌照本宣科,羅列堆砌,平鋪直叙。
8. 上課教師要檢查學生出勤情況,維護課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學生遵守課堂紀律。
9. 助課教師應當跟班聽課,輔導時要注意收集學生學習中的傾向性問題并及時向主講教師反映學生的學習狀況、要求和意見,以便改進課堂教學。主講教師應在業務上和教學方法上對助課教師進行指導。
10. 為嚴肅教風,已排定的課表不得随意更改。任課教師因故請假不能上課時,應按照《太原理工大學本專科生課堂教學調(停)課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及時到教務處辦理調(停)課手續。确因突發情況,教師不能上課時,應及時通知學生及教師所在學院,并在事後以書面形式報教務處。
三、課後指導、作業及考核規範
1. 輔導答疑可以根據不同專業特點以多種形式進行,如采用電話或網絡輔導等
多種形式。集體輔導若需占用學生自修時間,任課教師應與有關學院協商決定,并報教務處,以便安排教室。
2. 主講教師應根據課程的教學大綱要求布置适當作業,作業的内容既要密切聯系課堂教學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強學生的思維訓練,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3. 批改作業要及時認真,不能簡單批“閱”或簽署日期,作業批改一律用紅筆,給出一定的評價,分出質量等級,簽署批改時間。
4. 對不符合要求的作業應退給學生重做。學生的平時作業,應作為學生修讀課程成績考核依據之一。
5. 教師要做好作業批改的記錄,每學期結束時交學院存檔。教務處、學院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任課教師的作業批改情況,并作為教師教學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6. 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應根據《太原理工大學本專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7. 課程結束後,要認真填寫《教學概要》,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完成教學檔案的歸檔工作。
四、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