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檢查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獲得教學反饋和評定學生學業成績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課程考核制度,是客觀、公正、準确檢驗教學質量的基本保障。
第二條 課程考核的目的旨在根據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客觀的檢查和評價學生對教學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的能力。同時,促進教師不斷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方法和内容。
第三條 凡屬本科培養計劃設置的課程均需進行考核。
第四條 學校鼓勵學院進行考核方式的改革,支持采用适當、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課程考核。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教務處在主管教學校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本科生課程考核工作的管理與實施。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教學督導聯合組成的檢查組,負責檢查全校各類課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負責本學院的課程考核工作,具體負責制定考核實施細則、組織實施考核、改革考核方式、評價考核效果。學院應成立由院領導牽頭的院級課程考核檢查小組,檢查本學院的課程考核工作,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課程考核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根據課程性質和特點,課程考核方式可選擇閉卷、開卷、讨論、答辯、調查報告、項目設計、實踐操作、專業技能測試、課程論文等靈活多樣的形式。課程考核成績均按百分制計分。
(一)考試課程應以閉卷筆試為主,總成績可由結課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組成。學院須根據課程特點明确結課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占考核總成績的比例,所給分數均須有相應依據。
(二)考查課程要求考查全過程必須有詳實記錄作為成績評定依據。
第八條 課程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在開課前确定,并經學院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 主講教師應在課程開始兩周内告知學生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平時成績必須在該課程考試前評出。
第十條 教學大綱、教學内容相同的課程,應采用同一試題或同一考核标準。
第四章 考試命題
第十一條 命題要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應覆蓋課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課程的基本要求。既着重考核學生對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況,也應通過相應難度的綜合運用題,考察學生運用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批判思維和創新意識。
第十二條 考試命題原則上實行教考分離,即主講教師出題回避制。
第十三條 試題題目與近兩年該課程考試所用試題相比,重複率不得超過30%,已建有試題庫的課程需用試題庫命題。
第十四條 試題應難度适中,表述簡明準确。考試成績應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規律。題量應與考試時間相匹配。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特殊要求按具體規定執行)。采用開卷考試的課程,試題的答案要避免出現可從教材上直接抄錄的内容。應減少單純對知識記憶能力的考核。
第十五條 根據不同課程的特點,考試試題盡可能采用多種題型。
第十六條 命題時須同時制訂相應的參考答案及詳細的評分标準。
第十七條 試題應采用教務處制定的命題格式;每題分值須明确标出;字迹清晰、圖形準确;考試課程名稱必須與教學實施計劃中的名稱一緻,準确填寫适用專業班級、考核方式、日期、時間等信息。未填寫考核方式的以閉卷方式進行考試。考核方式為開卷考試的,命題教師要在卷首說明欄内注明開卷的具體要求(如攜帶資料範圍等)。
第十八條 在同一次考試中原則上須使用A、B卷,兩卷要求内容相同,順序變化,參數可做調整。開卷考試或單班的閉卷考試可隻用一種試題。
第十九條 嚴格試題審核程序。試題由學院教學負責人審批後,方能辦理試卷印制手續。
第二十條 已通過審核程序的試題,學院要安排專人負責打印發放試卷印制單。凡未審批或審批未通過的試題一律不予辦理印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命題教師和接觸試卷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試題。如發生試題洩露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換試題,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 試卷印制
第二十二條 已辦理印制手續的試題由命題教師或學院、系指派專人送印刷廠印刷,試卷印制完成後,指派專人取回進行分裝并負責保管及保密工作。試卷交接時要注意檢查試卷類型、内容、份數等。
第二十三條 承擔試卷印制工作的印刷廠須與教務處簽訂試卷印刷及保密的相關協議。印刷廠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内保質保量地完成試卷印刷工作,并對試題及相關考試材料的安全保密負責。要有專人負責試卷的簽收、印刷、裝訂、保管、發出,相鄰兩道工序之間應有嚴格的交接手續,試卷的印數嚴格按要求執行,各工序中出現的報廢試卷應在下班前予以徹底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試題流失。由于工作失誤造成漏印、錯印、裝訂錯誤、缺頁、缺量甚至試題内容洩露,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試卷用8開紙膠印,少于20份可複印。兩張以上(含兩張)的試卷必須裝訂。
第二十五條 每種試卷的印刷要當班或當日完成,特殊情況需跨班續印的,印刷廠要有嚴密、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 考試安排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開設的所有課程均需進行考核,多個學期講授的課程,每個學期均需考核并按學期評定成績。(特殊課程須彙總後給出最終考核成績)
第二十七條 課程考試類型分為結課考試、補考、重修和結業生返校考試等。
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最後一周為考試周(校外實習環節須避開此周安排)。面向多個學院學生開設的課程的結課考試由教務處會同各學院統一組織實施,其他課程的結課考試由課程承擔學院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參加結課考試時,需在考前提交有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病曆證明必須是校醫院出具),經學院和教務處審批通過後方可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須随下屆考試。
第三十條 學生經過考核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可按規定參加以下考試:
(一)結課考試不及格且成績在35分以上(含35分)的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内參加補考。結課考試成績在35分以下的課程和實踐類課程均不予補考,必須随下屆重修。
(二)經過課程考核仍未取得學分的學生可在之後學年對應學期開學前三周内網上進行重修考試報名,重修考試随下屆進行。每學期申請重修的課程學分累計不得超過20學分。因培養計劃調整變更開課學期的課程,原則上需在該專業該課程開設的相應學期申請重修。
補考或重修考試通過後按實際成績記載并注明 “重”字樣。
(三)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少于35學分的結業生,可在結業後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報名參加結業生返校考試,返校考試每年組織兩次,分别在五月和九月進行,報名時間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周。考試成績最高可記60分。
第三十一條 考場應按照座位數大于考生人數兩倍的原則安排(如有特殊要求須經教務處核準)。
第三十二條 考場主考由課程承擔學院指派,原則上應由該門考試課程的主講教師擔任。考場主考須提前15分鐘将試卷送到指定考場,并在考試過程中履行考場主考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考教師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選派,各學院應按時足額完成監考選派任務。原則上每個自然班配備2名監考教師。監考教師必須是學校在職的專任教師、教輔人員或管理幹部(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教務處核準),監考教師必須持工作證監考。
第三十四條 考試中出現違規情況的處理按照《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生考試紀律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課程考核中被認定為“違規”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可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和教務處批準,隻在畢業學年對該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三十六條 多校區統一考試,開課學院應在各校區安排試卷分發負責人,該負責人應提前到達指定校區試題分發點,組織考場主考分發試卷,試卷由考場主考簽字領取并于考前15分鐘送達考場。
第七章 試卷評閱
第三十七條 考試結束後,學院應立即按要求密封裝訂試卷并組織閱卷。兩人及兩人以上授課的課程,應集體評閱試卷,采用分題評分,流水作業。評卷人、核分人要責任明确。
第三十八條 試卷應按照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評閱,考核人數較多的課程要組織教師在評閱前統一評分标準。評卷中嚴禁随意變更評分标準。
第三十九條 評卷一律用紅筆評閱、記分,記分必須字迹清楚、準确。同類試卷應使用統一評閱符号。如果原記分錯誤,需要改正的,必須由改動分數教師在原得分上劃“=”杠,簽上自己的姓名,然後再标明應得的分數。
第四十條 評卷、複查教師應在試卷封面上相應的題号後簽名。
第四十一條 對考試違規學生的試卷,閱卷時總成績以零分記。
第四十二條 卷面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動。密封式試卷在最終成績确定前嚴禁拆封。學院對個别明顯不符合評分标準或存有較大疑問的試卷有權重新審定成績。未經教務處同意,不得對試卷進行大範圍重新評卷或更改成績。
第四十三條 考試成績公布後,學生對評卷結果如有異議要求複查試卷時,須填寫《太原理工大學學生試卷複核申請表》,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送課程承擔學院,課程承擔學院須安排任課教師和教學負責人一起複核試卷。複核後若有成績變動情況,在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報送教務處,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四條 任課教師要在考試後一周内将成績錄入綜合教務系統,并打印一份成績單簽字後随試卷裝訂。
第八章 試卷分析
第四十五條 試卷分析是考試工作的重要環節,對于指導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考試評分結束後,每位教師應認真分析總結并填寫《教學概要》中的相關項目。
第四十六條 綜合基礎課、各類精品課程、雙語課程應統一進行該門課程的試卷分析,試卷分析應包括考核方式、考試(考查)形式、閱卷形式、成績分布、平均分、各類題型分值及所占比例、試題覆蓋面、各能力層次題目分值、試題難易程度、學生對知識點掌握情況及今後教學中對該課程教學改革及考核完善的建議等内容。
第九章 考核材料歸檔
第四十七條 考核材料歸檔要符合《太原理工大學本科教學檔案管理規定》要求。應具備的材料有:試題、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學生考核成績表、考場情況報告單及平時成績評定依據等。
第四十八條 考核材料由開課學院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統一歸檔。
第四十九條 試卷密封裝訂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制的《太原理工大學試卷封面》,封面項目填寫内容要求完整、規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太原理工大學本專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