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生考試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嚴格的考試紀律是培養高質量人才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嚴肅考風考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考場規則
第二條 學生必須攜帶考試證件(一卡通、學生證或有學院公章壓角的相片證明之一,特殊考試按具體規定執行),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入座。考試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查對。無考試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試必須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内進行。學生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不準進入考場,并按曠考處理。開考30分鐘後,才準交卷出場。但考試結束前15分鐘内不準離開考場。(特殊要求的考試按考場指令執行)
第四條 學生進入考場後,必須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準攜帶考試未要求使用的各種教材、資料、筆記、紙張等,不準攜帶具有信息傳遞、存儲或翻譯功能的工具(手機、電子詞典等)進入考場。如已攜帶必須主動交給監考教師或放于監考教師指定位置。
第五條 學生答卷用筆的種類或顔色無特殊要求的用藍、黑色鋼筆或中性筆。答卷前須先在規定位置填寫專業班級、姓名、學(考)号等内容,無以上内容的試卷按無效試卷處理。不準在試卷上做任何标記。
第六條 學生不得就考題内容向考場主考或監考教師提問,但對不涉及考題内容的其他問題,如試卷印刷模糊、缺頁等,可舉手詢問。
第七條 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學生之間不得借用計算器或其他考試用具。
第八條 學生在考場内必須保持安靜,不得有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不準吸煙、随意走動、旁窺、交頭接耳。
第九條 學生在考試期間因身體原因臨時離開考場,須經考場主考同意,并由監考教師陪同方可離開。
第十條 考試中不準有使用通訊設備、電子工具、夾帶資料、傳遞紙條、交換答卷、替考、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答卷、藏匿試卷、故意損壞試卷等試圖利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成績或協助他人取得成績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生提前交卷時,需将試卷和草稿紙字面向下放在座位上并舉手示意,待監考教師收取試卷清點無誤并同意後,方可離開。考試終場時間一到,學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監考教師收卷并核對試卷份數無誤後方準學生離開。試題、答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試題答案不準帶出考場。嚴禁他人代交試卷。
第十二條 學生考試結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以免影響他人考試。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場規則的學生,執行本規定中的第二十八至第三十四條。
第三章 考場主考職責
第十四條 考場主考由課程承擔學院選派,原則上應由該門課程的主講教師擔任。
第十五條 考場主考必須在考試前15分鐘到達指定考場将試卷交給監考教師,并負責及時解答或協調解決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和學生提出的不涉及試題内容的相關問題,如特殊要求、試題印刷模糊、缺頁等。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後,要認真清點各考場監考教師交回的試卷份數,核對無誤後應立即将試卷按要求密封裝訂。
第十七條 如考場内出現違規行為,應在考試結束後複印考場情況報告單,将報告單原件連同違規材料一并收回并立即上交教務處,複印件随試卷裝訂。(特殊要求的考試按教務處安排執行)
第四章 監考職責
第十八條 監考教師應熟悉《太原理工大學本科生考試紀律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必須在考試前15分鐘到達考場,要求學生将規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檢查學生是否将考試證件帶齊,安排學生按要求就座,對不按要求就座的學生不予發放試題,直至改正後方可發放。
第二十條 在考試前要向學生宣布“考場規則”。
第二十一條 領取試卷時要認真核對考試考場、科目、份數等,并明确考試方式及具體要求,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考場主考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考試時間,按時收發試卷。考試開始後認真核對考試證件、考場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并要求學生首先在規定位置填寫本人專業班級、姓名、學(考)号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監考教師不得對試題内容作任何解釋或提示,但對不涉及試題内容的問題如印刷模糊、缺頁等,應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監考時間内必須恪守職責,不得離開考場、看手機、接打電話、閱讀書報、閑談、吸煙、抄做試題等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因監考教師失職或舞弊造成的未發現或未處理的違規行為,如在舉報及評卷等環節被發現的要追究監考教師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現學生有違反考場紀律的傾向時,應及時提出警告。确認違規行為時,應按“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程序”辦法認定,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考試結束後連同違規材料一同交給考場主考并由考場主考立即上報教務處。如違規材料無法收集、提取的,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上注明原因,并由兩名監考教師簽名确認。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應提醒學生,并向學生說明交卷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結束後,要認真清點試卷份數,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并及時送交考場主考。若試卷份數不符,要當場查明原因,并立即上報教務處及有關部門。
第五章 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二十八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二)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的;
(三)在考場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影響考場秩序的;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将試題、答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試題答案等帶出考場的;
(五)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的;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六)擾亂監考教師履行監考職責的;
(七)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考位或相鄰位置有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複習資料等物品的;
(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考)号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雷同的;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十條 學生在考試中的違規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為基準。監考教師認定學生有違規行為後,處理程序如下:
(一)立即沒收其試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将違規學生的姓名、學号及違規行為記錄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或寫成書面材料,同時要求學生簽名(對拒簽者在學生簽名處注明),并令其退出考場(特殊要求的按具體規定執行)。
(二)将《考場情況報告單》連同違規材料一并在課程考試結束後交給考場主考并由考場主考立即上報教務處(特殊考試根據教務處安排執行)。
(三)監考教師要在違規學生試卷的總分處注明“違規”字樣,并将違規試卷連同其他試卷一并裝訂。
第三十一條 巡視人員或考場主考如發現學生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考場監考教師說明情況,由監考教師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教師在評卷過程中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違規問題,要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連同違規材料上報教務處及其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考試違規學生的試卷,閱卷時總成績以零分記。
第三十四條 教務處接到有學生違規記錄的考場情況報告單經核實認定後,需将違規通知書下發至學生所在學院并報送學生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太原理工大學本專科生考試紀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