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核心基礎課程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方案(試 行)
校發〔2017〕26号
為進一步提高核心基礎課程的教學質量,夯實我校學生提升後續專業課程學習的能力基礎,在基礎課教師中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核心基礎課程是指對學生後續學習和創新能力培養有重要影響的基礎課程。
一、适用範圍
作為全校核心基礎課程建設改革試點,本評價辦法選取本科一年級高等數學、線性代數、大學物理、大學英語和制圖類課程中覆蓋面和影響面大的課程作為核心基礎課程的試點課程,原則上每門課程至少涉及10個以上教師。包括:《高等數學A(一)(二)》、《線性代數》、《大學物理A(一)》、《大學英語(三)(四)》、《工程制圖》、《畫法幾何與機械制圖(一)》。
評價對象為承擔基礎學院上述課程的教師。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教學評價客觀的原則。綜合校院教學督導組、學生對任課教師教學态度、教學組織、教學水平等的評價,給出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評價。
2.堅持教學效果優先的原則。通過實行以學生初學水平狀态為基準,根據結課水平狀态劃分增量等級的縱向比較、定量考核的評價辦法,建立以效果優先的教師教學業績評價機制。
3.堅持教學能力引導的原則。通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保障教師的教學成就,激發教師的内生動力,促進教師進一步研究教學方法,促進内涵發展,提升教學水平。
三、評價内容
(一)教學評價(占30%)
1.督導組評價(占20%):督導組對教師教學态度、課堂教學内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進行評價。
2.學生評價(占10%):學生通過評教系統對教師的師德師風、教學方法與手段、教學效果進行評價。
(二)業績評價(占70%)
1.根據每個教師所帶班級學生初始成績與結課成績的升降幅度衡量教學業績。
2.第一學期核心基礎課程的初始成績與結課成績對應關系如下:
結課成績 |
初始成績 |
《高等數學A(一)》 |
高考《數學》 |
《大學英語(三)》 |
高考《英語》 |
《工程制圖》 |
高考《數學》 |
《畫法幾何與機械制圖(一)》 |
高考《數學》 |
第二學期核心基礎課程的初始成績與結課成績對應關系如下:
結課成績 |
初始成績 |
《高等數學A(二)》 |
《高等數學A(一)》 |
《線性代數》 |
《高等數學A(一)》 |
《大學英語(四)》 |
《大學英語(三)》 |
《大學物理A(一)》 |
《高等數學A(一)》 |
3.計算方法
(1)将不同生源地學生高考單科成績依據高考試卷分類(全國卷Ⅰ、全國卷Ⅱ、全國卷Ⅲ、自主命題卷)進行歸一處理,折算成百分制标準分:
标準分=高考單科成績/同一高考試卷排名首位的高考單科成績×100。
(2)根據課程對應關系計算全體學生初始成績的平均标準分(R0)。
(3)計算同一教師所帶班級學生初始成績的平均标準分(R1)。
(4)以(R1/ R0)作為衡量同一教師所帶班級學生初始成績水平狀态的指數。
(5)計算全體學生結課成績的平均分(R2)。
(6)計算同一教師所帶班級學生結課成績的平均分(R3)。
(7)以(R3/ R2)作為衡量同一教師所帶班級學生結課成績水平狀态的指數。
(8)計算(R3/ R2)與(R1/ R0)的差值(S),根據(S)值升降幅度衡量教師所帶學生成績進步的幅度,S值越大,表明學生進步幅度越大,教師業績越大。計算公式如下:
S=(R3/ R2-R1/ R0)
(8)特殊情況如緩考、曠考、違紀等不計入初始和結課成績。
四、評價方法
1.質量評價排名在同一門課程内進行。
2.評價實行評分制,總分100分。
3.教學評價中,督導組評價、學生評價每項以百分數(滿分100分)評價。業績評價中,根據業績評價公式計算(S)值折算成百分數。
(S)值排名 |
百分數 |
前10%(含10%) |
100 |
10%--- 20%内(含20%) |
90 |
20%--- 30%内(含30%) |
80 |
30%--- 50%内(含50%) |
70 |
50%--- 90%内(含90%) |
60 |
後10% |
50 |
4.根據前設評價内容中各項比例計算出實得分值,确定在同一課程授課教師中的排名。
五、評價過程
1.基礎學院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上一學期教學質量評價結果并向教務處及人事處提交評價數據。
2.基礎學院根據實際上課情況向教務處提供課程及教師數據,教務處負責審核。
3.業績評價中工作量計算數據由教務處提供,教師排名數據由基礎學院提供。
六、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作為工作量計算、職稱晉升、承擔教學任務的主要依據。
1.根據評價結果不同,核心基礎課程工作量在日常教學工作量W(根據教師實際承擔教學任務,按教務處相應辦法計算産生)基礎上乘以不同的質量系數:
(1)排名在前20%(含20%),工作量計為1.5W;
(2)排名在20%--50%内(含50%),工作量計為1.3W;
(3)排名在50%--90%内(含90%),工作量計為1.1W;
(4)排名在後10%,工作量計為1W。
2.連續三年承擔基礎學院核心基礎課程的教師在職稱評審時可核準認定為教學型教師,職稱評審當年或上一學年有一次排名在後10%(包括10%)的教師除外。教學型教師在職稱評審時重點考核任期内的教學業績、教育教學改革等教育、教學條件,職稱評審指标單列。
核心基礎課質量評價結果三年内兩門課程5次、一門課程3次排名前10%(包括10%)可作為晉升教學型副教授、排名前5%(包括5%)可作為晉升教學型教授的條件之一。
注:具體條件、辦法和指标由人事處制訂,以當年公布為準。
3.排名在後5%(包括5%)的教師下一年度不能承擔基礎學院核心基礎課程教學任務。如申請再次承擔基礎學院核心基礎課程教學任務,須經督導組、教師所在學院、教務處審核通過。
4.工作量獎勵由基礎學院負責計算,報教務處和人事處,經主管校領導批示後發放。
5.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6.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