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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0-06-24來源: 作者:點擊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為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單位。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及學術水平要求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願為祖國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而努力工作。

2.必須按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課題研究工作,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3.學位申請人不能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達到以下學術水平:

碩士

1.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掌握本門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5.碩士學位論文必須具有自己的新見解或對實際工程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學位論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在撰寫上必須符合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要求及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6.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科研水平的要求根據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申請學位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執行,本條例從略。

博士

1.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高水平科學研究的能力;

4.掌握兩門外國語,其中能夠熟練運用第一外國語閱讀本學科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讀寫能力;

5.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新性成果,在撰寫上必須符合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要求;

6.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科研水平的要求根據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申請學位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執行,本條例從略。

第五條 申請學位需要提交的答辯材料(碩士、博士)包括:

①基本信息表

②開題報告表

③中期檢查表

④學術報告及科研成績表

⑤學位論文評閱書

⑥預答辯表(博士)

⑦成績單

⑧答辯申請表

⑨答辯委員會表決票

 

第三章 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條 學位論文評閱

學位申請者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即可進行學位論文評閱,評閱的具體辦法根據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畢業論文評審環節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會

學位論文答辯會由學位授權點組織進行,答辯會的舉行根據太原理工大學研究生論文答辯程序與要求執行。

第八條 學位申請者在答辯前不得接觸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不得接觸答辯材料。

第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同意修改論文者,可在規定的時間内完成論文修改工作,重新答辯一次。最後答辯時間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後,答辯秘書及時整理答辯材料并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在規定的日期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作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做出是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建議後,由學院研究生教務秘書整理全部答辯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彙總。

    第十一條  對隻滿足畢業條件未滿足學位授予條件的,隻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如在一年内滿足授予學位的基本條件,将授予學位,否則,取消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和申請人的學業情況、學術誠信等條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後,學位授予單位應對授予學位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複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學位授予單位向未被提出異議和經複核異議不成立的學位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等檔案資料。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國家圖書館。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在獲得學位過程中有學術不端、作僞造假等行為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已授予學位。

第十五條  學位申請人對于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學位獲得者對于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書面申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書面異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自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複核決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複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在我國境内學習的留學生,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規範,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門技術水平的留學生,可以按照本法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審定,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細則以外的其它事宜,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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